(2017)鄂0106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鑫天银工贸有限公司、张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天银工贸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727号申请人:武汉鑫天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星桥苑A栋3-902号。法定代表人:王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超,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申请人武汉鑫天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银公司)诉被申请人张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鑫天银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超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1栋30层6室房屋。鑫天银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价值200万元财产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天银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超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1栋30层6室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鑫天银工贸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周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