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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118号之二原告: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晓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爱,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盼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宣城市仁言数控刀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