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3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饶军华与卢海松、周八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军华,卢海松,周八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3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饶军华。被执行人卢海松。被执行人周八凤。本院在执行饶军华与卢海松、周八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执行140616.65元。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卢海松、周八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军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海松、周八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