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巩秀荣与张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秀荣,张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55号原告:巩秀荣,女,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影,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雅宝东方国际*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39538C。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秀荣与被告张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巩秀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巩秀荣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