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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织金县珠藏龙井煤矿与张龙权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张龙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1614号之1原告: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84233T。法定代表人:廖伟,该煤矿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权,男,1971年8月27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珠藏镇青山村,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原告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与被告张龙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织金县珠藏镇龙井煤矿负担。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