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9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英与潘跃龙、余芳、叶茂、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潘跃龙,余芳,叶茂,杨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91民初150号原告:张英,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被告:潘跃龙,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余芳,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叶茂。被告:杨宏。原告张英诉被告潘跃龙、余芳、叶茂、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张英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达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