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2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国玉、梁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随州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秦国玉,梁广英,杨继清,周宗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974号原告湖北随州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金钟楼首层,被告秦国玉,女,51岁,1966年1月30日,汉族,地址:随县,被告梁广英,女,49岁,1967年10月13日,汉族,地址:随县,被告杨继清,男,50岁,1966年9月8日,汉族,地址:随县,被告周宗清,男,51岁,1966年1月25日,汉族,地址:随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湖北随州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秦国玉、梁广英、杨继清、周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随州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湖北随州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湖北随州曾都区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