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十二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自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成都中医附院)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调阅一、二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都中医附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汪 澜审判员 邱素芳审判员 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