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1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强与吴勇、孙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强,吴勇,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孙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6日。袁强申请执行吴勇、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勇、孙霞应向申请执行人袁强偿还借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因被执行人吴勇、孙霞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霞银行账户存款3300元,由申请执行人袁强领取2936元,孙霞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64元。被执行人吴勇因吸食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经本院查询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勇、孙霞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勇、孙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执行人孙霞和申请执行人袁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孙霞、吴勇各自偿还袁强15000元,孙霞未履行部分将于2018年7月1日前付清。本案现经申请执行人袁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