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玲与宁洱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宁洱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汉族,住宁洱县人民医院回迁房。被执行人:宁洱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宁洱镇茶源路14号。本院在执行张玲与宁洱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世平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