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烘荣、刘玲利等与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烘荣,刘玲利,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666号原告刘烘荣,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孟津县横水镇铁楼村2组,现住孟津县。原告刘玲利,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洪荣妹妹,籍贯孟津县横水镇铁楼村2组,住址同上。被告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利,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利、刘烘荣诉被告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玲利、刘烘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晓利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盛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