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冯连福与孙鹏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连福,孙鹏鹏,孙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68号申请人:冯连福,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孙鹏鹏,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孙盼,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冯连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2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鹏鹏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孙盼名下的×号小型轿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依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金额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向本院出具担保书用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孙盼名下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冯连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姝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