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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正祥、刘开方等与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祥,刘开方,伍洪玉,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周依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739号原告王正祥,男,苗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黄泥乡槽门村沙坝组。身份证号码:522422197111065815。原告刘开方,男,苗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黄泥乡槽门村沙坝组。身份证号码:522422197407165815。原告伍洪玉,女,布依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长顺县代化镇代化村前进组。身份证号码:522729197901300649。三委托代理人万庆才,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北路25号1号楼203号。身份证号码:412301196409121093。被告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诚四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95791465P。法定代表人周依贵,职务总经理。被告周依贵,女,汉族,住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原告王正祥、刘开方、伍洪玉诉被告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周依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三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周依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祥、刘开方、伍洪玉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鼎盛皮件有限公司、周依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正祥、刘开方、伍洪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