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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德超与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超,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40号原告:付德超,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27号兴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二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德超诉被告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德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德超撤回对被告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109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付德超负担。审 判 员 乔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