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与王运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王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黄淀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孝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运祥,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与王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运祥的房屋已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