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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与王运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王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黄淀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孝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运祥,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廊坊富城木业有限公司与王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运祥的房屋已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