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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平与陈璇、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陈璇,贾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6民初288号原告孙平,男,生于1956年5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告陈璇,女,生于1980年2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缺席)被告贾瑜,女,生于1978年10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缺席)原告孙平诉被告陈璇、贾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璇、贾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平诉称,2014年5月6日,被告陈璇因施工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在贾瑜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金额30000元。后被告杳无音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2、承担借款利息。被告陈璇未作答辩。被告贾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陈璇向原告孙平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孙平借到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前”。贾瑜自愿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字书写“我自愿为陈璇担保,如陈璇不能按期还款,我一定按期还款”。借款到期后,孙平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无果。原告孙平遂于2017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璇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由被告贾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孙平身份证复印件、陈璇常住人口信息表、贾瑜常住人口信息表、陈璇工作证复印件、贾瑜工作证复印件、短信复印件、借条、宁强县社会经济调查中心出具的证明、宁强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璇向原告孙平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陈璇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贾瑜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陈璇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瑜对借款人陈璇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陈璇进行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璇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由被告贾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璇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孙平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贾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薛进平审 判 员  罗贤玉人民陪审员  夏琼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