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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井波与阿荣、敖登高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井波,阿荣,敖登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951号原告:肖井波,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阿荣,女,1967年1月4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敖登高娃,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肖井波诉被告阿荣、敖登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肖井波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肖井波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井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丽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