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23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麻美荣、谢洋与被告任海龙、谢玉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美荣,谢洋,谢玉娥,任海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677号原告麻美荣,女,1970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汉族,无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原告谢洋,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蒙古族,学生,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委托代理人麻美荣,女,1970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15022319700502124X,汉族,无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系原告谢洋母亲。被告谢玉娥,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被告任海龙,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个体,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麻美荣、谢洋与被告谢玉娥、任海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麻美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美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萨如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 慧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