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2包仁欢与被申请人宋喜云、高延生、李雅英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仁欢,宋喜云,高延生,李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35号申请人:包仁欢,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宋喜云,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高延生,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李雅英,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包仁欢与被申请人宋喜云、高延生、李雅英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财保16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雅英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卡账户的冻结。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李雅英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1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书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