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仕军、黄桂英等与黄林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仕军,黄桂英,黄林娟,郑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504号原告:郑仕军,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黄桂英,女,1966年17月21日出生,汉族,宁波江北慈城平毧毛扑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林娟,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卢玲,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仕林,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原告郑仕军、黄桂英因与被告黄林娟、郑仕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仕军、黄桂英以已与被告黄林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仕军、黄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仕军、黄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郑仕军、黄桂英负担。审 判 长 王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