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葛雷与怀帅帅、朱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雷,怀帅帅,朱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2229号原告:葛雷,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怀帅帅,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小学路北胡同)。被告:朱园园,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小学路北胡同)。原告葛雷诉被告怀帅帅、朱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雷、被告怀帅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园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8000元(自2016年5月14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仍按该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怀帅帅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30日,怀帅帅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6月11日,被告怀帅帅自愿为怀锰锰担保,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约定月息3%。2015年10月15日,怀帅帅向原告借现金4万元,约定使用5天,若到期不还全款,每天加罚违约金500元,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5月14日,因怀帅帅自愿承接怀锰锰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告所借的5万元债务,自愿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截止2016年5月14日,已偿还3万元,尚欠原告11万元,约定月付利息8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因此起诉。被告怀帅帅辩称:欠款属实,已偿还3万元。被告朱园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葛雷所举证据:1、原告身份证;2、借条三份及欠条一份。被告怀帅帅所举证据收条一份。对于双方所举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葛雷与怀帅帅系朋友关系,怀帅帅与朱园园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30日,怀帅帅向葛雷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葛雷现金伍万元(小写50000元),借款人:怀帅帅(签名按指印),2015年4月30日”;2015年10月15日借款4万元,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葛雷现金肆万元整(40000),使用5天,2015年10月20日还全款,否则加罚每天伍佰元违约金。借款人:怀帅帅(签名按指印),2015年10月15日”;2015年6月11日怀锰锰向葛雷借款5万元,由怀帅帅提供担保,该笔借款怀帅帅以原告身份已在本院起诉,本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怀锰锰偿还怀帅帅借款69万元(包含怀锰锰向葛雷借款,由怀帅帅担保的5万元)。2016年5月14日怀帅帅向葛雷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2015年4月30日借葛雷现金伍万元整;2015年10月15日借葛雷现金肆万元整;2015年6月11日怀锰锰借葛雷现金伍万元整,由我担保的,现此债务转移到怀帅帅身上,我自愿还款。目前已偿还叁万元整,余下欠款,拾壹万元整,其中十万元是葛雷的银行贷款。因以上三笔借款已经(或即将)到期,我现在无力偿还,但自愿每月一号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按八厘)每月800元整,至完全归还本金为止。欠款人:怀帅帅(签名按指印),341281199201169072,2016年5月14日。”上述三笔借款经葛雷多次催要,怀帅帅偿还30000元,余下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怀帅帅借葛雷9万元及担保5万元,有怀帅帅为葛雷出具的借条及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怀帅帅应当偿还。双方约定月息800元(月利率0.8%)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葛雷要求怀帅帅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2015年10月15日怀帅帅借款4万元,朱园园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2015年10月15日的借款约定有借款期限且已到期(2015年10月20日到期),因此其中2万元归还的应是该笔借款。扣除该20000元,下余本金20000元及利息应由朱园园、怀帅帅共同承担。2015年4月30日借款5万元,发生于怀帅帅与朱园园登记结婚前,以及2015年6月11日怀帅帅担保5万元,应系怀帅帅个人债务,朱园园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时双方均认可怀帅帅担保的5万元借款已经偿还1万元,应予扣除。被告朱园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葛雷要求怀帅帅、朱园园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帅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葛雷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8000元{借款110000元,利息按月息0.8%,自2016年5月14日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利息应为8800元,葛雷仅主张8000元),2017年3月14日之后利息,仍按该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园园对上述债务中的2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怀帅帅、朱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孙远远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劲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