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新福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福,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654号原告:孙新福,男,1972年6月3日出生。被告:董杰,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原告孙新福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孙新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新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孙新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如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