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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新福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福,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654号原告:孙新福,男,1972年6月3日出生。被告:董杰,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原告孙新福与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孙新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新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孙新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如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