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耕与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登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耕,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登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陈耕,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9层2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0158-7。法定代表人谢登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登常,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陈耕申请执行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登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41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登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耕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5民初41709号民事调解书未能执行兑现,为兑现金额为63092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20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耕举证四川瑞博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谢登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森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