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文登市小观水泥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小观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635号原告:文登市小观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西店子村西。法定代表人:邢晏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华玲,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岗,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宋家沟村南。代表人:刘敬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平。原告文登市小观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市小观水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华玲、徐书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登市小观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332514.75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为被告承揽的文登南海施工项目供应水泥。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共计欠付货款332514.7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如所请。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未作答辩。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系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告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素有买卖水泥的合同关系。至2015年12月30日,双方发生的水泥交易额为722099.80元,已支付货款385000元,尚欠货款337099.80元。现原告主张332514.75元,余款放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享有了要求被告履行对待给付货款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尚余货款332514.75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系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依理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登市小观水泥有限公司货款332514.75元;二、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威海分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邵凤前人民陪审员 于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