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851新晟通复合材料(淮安)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晟通复合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初2851号原告:新晟通复合材料(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涂沟镇工业集中区惠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338881968U。法定代表人:钱卫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庆方,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洋,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3832N。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晟通复合材料(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晟通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卜银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晟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庆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晟通公司诉称:2016年10月,我公司与被告中宏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被告中宏公司提供电缆支架,单价13元每个,数量12000个,合同总价156000元。合同约定销售方收到购货方1万元定金后安排生产,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且于现场收货后3日内开具发票,购货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方支付全部货款;如购货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应按每日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组织生产,并依约发货,并于2016年11月8日开具了发票。后被告中宏公司仅支付货款88000元,尚欠68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中宏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256元(按总金额68000元,每日0.05%计算,计算时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宏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原告新晟通公司与被告中宏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新晟通公司向被告中宏公司提供电缆支架,单价13元每个,数量12000个,合同总价156000元。合同约定销售方收到购货方1万元定金后安排生产,于3个工作日内发出货物,且于现场收货后3日内开具发票,购货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方支付全部货款;如购货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应按每日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新晟通公司组织生产,并依约发货,并于2016年11月8日开具了发票。后被告中宏公司仅支付货款88000元,尚欠68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新晟通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新晟通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交货单回单、增值税发票、律师函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新晟通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交货单回单、增值税发票、律师函等原件加以证实,且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新晟通公司要求被告中宏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中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晟通公司货款68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256元(按总金额68000元,每日0.05%计算,计算时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元,本院减半收取829元,由被告中宏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新晟通公司预交,原告新晟通公司同意由被告中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银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 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