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舒世元与周亦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世元,周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舒世元。被执行人周亦婷。申请执行人舒世元与被执行人周亦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世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亦婷给付本金50525.00元。本案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亦婷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15000.00元。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舒世元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周亦婷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舒世元15525.00元,现被执行人周亦婷尚欠申请执行人舒世元本金3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