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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义兰方永生与文志欣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义兰,方永生,文志欣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02号申请人(原被告)姚义兰,男,汉族,1952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原被告)方永生,男,汉族,195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原原告)文志欣,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文志欣与被告姚义兰、方永生、毛亿、杨人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志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文志欣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88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144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文志欣的起诉。现申请人姚义兰、方永生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姚义兰、方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姚义兰、方永生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