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9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翁丽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翁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9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廿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中兴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329931265。法定代表人童小龙。被执行人翁丽琴,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浙0803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翁丽琴名下位于衢州市九华北大道231幢729室的房地产(权证号:201015253、1-2010-5-60117)。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0803执9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翁丽琴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浙H×××××小型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翁丽琴名下位于衢州市九华北大道231幢729室的房地产(权证号:201015253、1-2010-5-60117)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翁丽琴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浙H×××××小型汽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