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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炳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忠,金德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胡炳忠,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郭垱村胡家湾*号。被执行人金德气,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郭垱村金家畈**号。申请执行人胡炳忠与被执行人金德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第0703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炳忠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金德气银行存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炳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第0703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