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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建设、逯长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建设,逯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于建设,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炉姑苑北区。被执行人:逯长海,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逯长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建设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建设如发现被执行��逯长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