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姚林怡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林怡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50号罪犯姚林怡,男,1960年9月21日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恩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姚林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人民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人民币,追缴姚林怡贪污、受贿所得赃款39700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姚林怡于201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1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31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2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姚林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姚林怡予以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林怡在交付执行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罪犯姚林怡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获得4次表扬(2015年第2季度表扬、2015年第3季度表扬、2016年第2季度表扬、2016年第3季度表扬)。罪犯姚林怡于2010年5月19日退赃25000元,于2017年3月24日退赃14700元。罪犯姚林怡贪污、受贿所得赃款39700元人民币已退清,没收财产30000元人民币未履行。认定以上事���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湖北省罚没款票据复印件。本院认为,罪犯姚林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姚林怡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