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少峰与朱必祥、屠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峰,朱必祥,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峰,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骏,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妮,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必祥,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屠芳,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少峰与朱必祥、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必祥、屠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009号民事判决,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少峰借款本金168,603.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0月2日之前欠付的利息12,934.5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8,603.20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支付受理费8,185元,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屠芳名下的车牌号为沪FBXX**和沪GCXX**小型汽车二辆,查封了屠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三村XXX号XXX室一处房产,但暂时未达到可供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翔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