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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安、赵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安,赵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333号。负责人:王广禄。被执行人:王国安,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葵花,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安、赵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安在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212号抵押房产(产权证号:1125106002-36-1-1-10301-1),正在处理中,抵押物处理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