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安、赵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安,赵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333号。负责人:王广禄。被执行人:王国安,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葵花,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安、赵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安在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212号抵押房产(产权证号:1125106002-36-1-1-10301-1),正在处理中,抵押物处理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