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孔庆先、曹正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先,曹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先,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正友,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孔庆先与被执行人曹正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日开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6月2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曹正友于6月23日到法院缴纳过付款14116元,现被执行人曹正友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