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聂仁兴与万源市白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781执3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仁兴,万源市白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7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聂仁兴,男,住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表人:刘达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仁兴与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万源市白沙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聂仁兴38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康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