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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387洪磊与李炳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磊,李炳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387号原告:洪磊,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李炳材,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磊与被告李炳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磊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