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387洪磊与李炳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磊,李炳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387号原告:洪磊,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李炳材,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磊与被告李炳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洪磊负担。审判员 朱洪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