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某某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印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北京某某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本院(2015)西仲执裁字第000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2号裁决书第2项,即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800万元。上述裁决书第1项、第3项、第5项裁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4960000元,支付申请人本案支出律师费70000元,本案仲裁费163455.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41625.46元,共计人民币5935081.06元。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本院分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某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5935081.0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