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某某租赁站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租赁站,某某建设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146号原告某某租赁站。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租赁站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租赁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租赁站减半负担1038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平鹤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