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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清印与郭坤旺、冯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印,郭坤旺,冯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198号原告:吕清印。被告:郭坤旺。被告:冯玉敏。原告吕清印与被告郭坤旺、冯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清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清印诉称,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8.94万元整,双方约定月息1.5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随后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8.94万元整,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清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现原告吕清印不能提供被告郭坤旺、冯玉敏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仍不能提供,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坤旺、冯玉敏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吕清印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清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41元,退还原告吕清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