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苏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陶某,男,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岱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岱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