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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程平与刘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刘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2128号原告程平,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向华,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与被告刘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责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