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洁与张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张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陈洁,女性,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四华,男性,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次林,男性,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张四华、张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四华、张次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