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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洁与张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张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陈洁,女性,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四华,男性,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张次林,男性,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张四华、张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四华、张次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