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尚小明与尚代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小明,尚代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11民初736号原告:尚小明,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师庄村。被告:尚代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师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小明与被告尚代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尚小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并排除垒在原、被告两家山墙风口南北两处的砖墙及障碍物,保持山墙南北两处畅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尚小明与被告尚代伟是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师庄村村民,两家系东西邻居。原、被告两家共同共有面积为宽1米、长约40米的南北走向的风口一处,该处风口为原、被告两家共同享有,双方各占半米。2016年2月份,被告将双方共有的风口,南北两处出口全部用砖块封住,用于自己饲养家禽,放置闲杂物品。早前原告在该风口处下方埋设有下水管道,2016年年底,原告欲清理日益增多排污物的下水管道,但该排污口让被告封死,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认为,该风口系两家共同共有,被告占为己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无果,故诉诸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盖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尚金生名下,被告所盖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尚福全名下,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小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忠审 判 员 史红俊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赵莉霞书 记 员 韩慧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