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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应锦阳、骆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锦阳,骆文华,吕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824号申请执行人:应锦阳,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骆文华,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雪亮,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锦阳与被执行人骆文华、吕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骆文华、吕雪亮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骆文华、吕雪亮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