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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白马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得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白马分理处,何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白马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万春路171-175号。负责人何伟。被执行人何得林,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15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白马分理处申请执行何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1574.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得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金粮路566号29栋2单元1层1号房屋(房权证监证字第03946**号),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财产现不便于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11574.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何得林尚欠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白马分理处911574.5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