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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金才与向荣宗、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金才,向荣宗,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50号申请人:白金才,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向荣宗,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向荣宗,经理。申请人白金才与被申请人向荣宗、内蒙古正伟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金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