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勇芳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彪、虞仕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芳,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彪,虞仕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赵勇芳,女,生于1965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大兴回族乡。被执行人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盐亭县云溪镇。法定代表人:杨陆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文彪,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虞仕乔,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盐亭县大兴回族乡。赵勇芳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彪、虞仕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告虞仕乔支付原告劳务费369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赵文彪、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20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马壮国审判员 胥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