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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7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东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78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剑,女,生于1968年10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野鸡脖村30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810272449。被申请人:樊东菊,女,生于1955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78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剑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期限至2018年6月26日;查封担保人刘德钦以其所有的位于镇平县高丘镇丁张营村张沟的房产一处(宅基地使用证编号西12),查封期限至2018年6月26日。王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剑所有的肇事车辆豫R×××××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300000,不计免赔),并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王剑提出的解除豫R×××××号小型轿车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剑的豫R×××××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