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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木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木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25号罪犯朱木金,绰号军军,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了(2014)鄂利川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木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木金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罚金3000元已经全部缴纳;努力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较好,并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表现较好,获得了2015年第一季度表扬、第三季度记功、第四季度表扬,2016年第二季度表扬、第四季度表扬。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4个月。经审查查明,罪犯朱木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13日,朱木金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木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均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罪犯朱木金系累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从严掌握因素,故其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木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