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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秀范与孟凡杰、那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范,孟凡杰,那忠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507号原告张秀范,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孟凡杰,女,汉族,1950年1月12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那忠仪,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范与被告孟凡杰、那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