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秀范与孟凡杰、那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范,孟凡杰,那忠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507号原告张秀范,女,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孟凡杰,女,汉族,1950年1月12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那忠仪,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范与被告孟凡杰、那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